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大科技语录:
查看: 789|回复: 7

敏而好学、不耻下问、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9-12 14: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人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自杀、这种做法属不属于犯法?如果这个人刚好被另外一个人救了、从而自杀未遂、那么、救人的这个人是不是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和自主权?
发表于 2012-9-12 17: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自杀的人应该不算犯法,对于就他的那个人,如果他知道别人是自杀,我想是侵犯了自杀那个人的生命权和自主权,如果他不知道别人是自杀,那么就应该没有侵犯,因为,他这属于救助他人,而且,不知者不为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9-12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745221645 于 2012-10-2 10:10 编辑

首先得给“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个定义,到底是个什么情况?
跳河、跳井、跳楼、卧轨、撞树、上吊、割腕、咬舌、服毒……哪种才算不损害公共利益?
广义上来说,损害公共利益不仅指污染环境、致他人伤害或死亡、破坏公共财产,还有对社会造成的负面舆论影响。
除非能悄无声息的从世界消失,否则一旦被发现,哪怕发现时已经死亡,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影响,更别说自杀的时候周围有人看见了,死亡的过程(就算不是那么血腥,不那么痛苦)也可能会给他带来心理创伤;什么?你说让那个人走开不要看,就算后来尸体被发现时没有怀疑是他杀,公众们知道了这件事肯定又得像小月月事件那样,引起一片哗然,纷纷谴责当事人并感慨世态炎凉、人心冷漠,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力减弱,那个当事人还有可能被所在单位开除……这些难道不算损害公共利益么?
因此啊,我觉得,如果还能被别人救了的自杀,就绝对不属于“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的自杀”。

另外,无论是否知情,作为一名合格的公民(国外的情况我不了解,所以至少是中国公民),见到有人的生命即将受到危害时,都应当尽力救助,这才是对生命权的尊重。在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中,无论自杀者是精神问题还是物质上的问题,相信都会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而我们每个人都珍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就是创造这种良好的社会环境的基础。

也许救助的行为侵犯了一些人提出的所谓的生命权与自主权,但为了挽救一个迷途的生命,这样做值得,而且我们的执法机构也不会去追究这种“侵权行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9-13 13:0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745221645 发表于 2012-9-12 20:48  首先得给“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个定义,到底是个什么情况?  跳河、跳井、跳楼、卧轨、撞树、上吊、割 ...

蒽、我并不是希望社会更冷漠、而是这社会无奇不有、我想请问的是、你说的执法机构不会追究、但是如果当事人坚决要起诉、那么救人的那个人将会面临怎样的处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2-9-13 13: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堂泪 发表于 2012-9-12 17:56  那个自杀的人应该不算犯法,对于就他的那个人,如果他知道别人是自杀,我想是侵犯了自杀那个人的生命权和自 ...

我不认为不知道就是等于没有侵犯、应该是说自己还不知道已经侵犯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9-13 15: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钟燕鹏 发表于 2012-9-13 13:21
我不认为不知道就是等于没有侵犯、应该是说自己还不知道已经侵犯了、

他这种做法是为人的美德,如果说一个人发自内心的善意去救助他人都算是一种侵权的话,那么,还有谁敢以其为美德而为之。反而造成了彭宇案的再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9-13 15:1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钟燕鹏 发表于 2012-9-13 13:00
蒽、我并不是希望社会更冷漠、而是这社会无奇不有、我想请问的是、你说的执法机构不会追究、但是如果当事 ...

就算当事人坚决要起诉,法院也不会判被告有罪,当事人这只不过是无理取闹罢了。

评分

参与人数 1 +1 收起 理由
钟燕鹏 + 1 很给力!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9-13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钟燕鹏 发表于 2012-9-13 13:00
蒽、我并不是希望社会更冷漠、而是这社会无奇不有、我想请问的是、你说的执法机构不会追究、但是如果当事 ...

楼上的观点我赞成,如果那个自杀者坚决起诉,只能当做无理取闹,或者理解为他精神有问题。
不仅在情理上,在法律的角度上也能说得通,因为自杀的行为本身就是对自己生命权/自主权的一种放弃,既然都放弃了,还管那么多干嘛。
放弃生命权要自杀,有人觉得这个生命权放弃了怪可惜就捡回来了,可以比喻成扔垃圾和捡破烂的关系,法院自然不会管,而且某些放弃生命权的行为甚至可以比喻成随地乱扔垃圾,别人进行劝阻是十分正当的,不来追究“乱扔垃圾”的罪过已经是客气的了。

评分

参与人数 1 +1 收起 理由
钟燕鹏 + 1 很给力!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小黑屋|大科技

GMT+8.8, 2024-12-22 20:12 , Processed in 0.075105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