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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呼叫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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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9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情况危急的时候,如果你的生命、财产受到了威胁,你能用别人的性命或财产来代替吗?
危险呼叫转移
黄明如 / 文
假如有一颗炸弹就在你的身边,即将爆炸,在这个关键时刻,情况十分危急,你慌乱之中一脚把炸弹踢飞,结果炸弹落在一个人群中,炸死了另外一个人,炸伤十几个人,这时,你会被定罪吗?
如果是一个歹徒蓄谋想炸死你,或者想炸别人,但是牵连到了你,这时你把歹徒炸死了,那你属于正当防卫,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但现在,你把无辜的人炸死炸伤了,明显不是正当防卫,那么,你还能逃避法律责任吗?给你指一条明路:紧急避险。
紧急情况转移危险
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相似,也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实施的避险行为,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给别人造成了损失。
这是一个夏日,天气炎热,农民张大壮干完活后,就在公路边的树荫下纳凉。这是一条不宽的乡镇公路,路上少有车辆,同村的两个孩子正在公路上玩耍。
突然,一辆东风牌汽车从东边呼啸而来,速度非常快,与此同时,从西边来了一辆吉普车,速度也惊人。这么窄的公路,两辆车的速度又这么快,小孩子还在路中间。
“危险!”张大壮情急之下,迅速站起来高喊着让孩子快点躲开。眼看着两辆车就冲孩子们过去了,在这千钧一发之际,张大壮飞地跑到孩子跟前,一左一右把两个孩子推到路边的小水沟,自己也滚到沟里。两辆车也随即撞到一起,吉普车被东风汽车撞翻了。
张大壮松了一口气,缓缓地爬起来。其中一个孩子也自己挣扎着爬了起来,但是另一小孩却半天都没动静。张大壮过去一看,原来这个孩子被推倒时,头碰到了水沟里的一块石头上。张大壮赶紧抱着小孩往医院跑,经诊断,这个小孩被撞成严重的脑震荡,需要住院治疗,可惜治好之后却留下了后遗症。小孩的家长以故意伤害罪把张大壮告到法院。做好事反而成了被告,张大壮觉得自己冤得慌,要是当时狠狠心不救他们,孩子很可能早就成肉饼了。
幸亏,法官英明,认为张大壮在两辆车即将相撞、小孩面临生命危险的时候,当机立断,为救孩子的性命将他们推到路边的水沟,这是在紧急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措施。虽然导致一个小孩受了伤,但是却挽救了他的性命,相对于死亡来说,受伤只是一种较小的损害。所以,张大壮属于紧急避险,并不是故意伤害,不负刑事责任。
谁惹的祸谁负责
因为紧急避险给别人造成了损失,这该怎么办呢?一般来说要由引起危险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险情是由于火灾、台风、风暴等自然原因引起的,而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也没什么不恰当,那就不必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采取的避险措施不恰当或者超过了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就应该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阿黄承包了一口鱼塘,鱼塘旁边是小侯承包的果园。有一天,因为天降大雨,积水无法及时疏通。小侯发现鱼塘的水淹浸了他家果园的果树,就把阿黄鱼塘中的一个排水口挖开。其实,这个排水口原本就是一个出水口,后来阿黄为了养鱼才把这个口子堵上。
阿黄知道小侯把他的鱼塘挖了一个口子,就把出水口重新填上,并把小侯告上法院,要求小侯赔偿他因鱼流失造成的损失3000元。
在法庭辩论中,小侯认为:阿黄把公路沟连渠道的排水口堵住蓄水养鱼,本来就不对,在天降暴雨时,他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不受损失和保护公路路基的安全,才将出水口挖开排洪的,是采取紧急避险的必要措施,没有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天降暴雨,加上阿黄又堵塞出水口养鱼,导致小侯的果园被水淹没。在这种情况下,小侯为了使自己的财产损失不至于扩大,挖开出水口,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但是,他却没有通知阿黄,放任塘中的鱼流失,给阿黄造成了损失,没有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所以采取的措施不当。鉴于阿黄把公路排水口堵上也有错,两人各自承担一半责任。
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恰当呢?不超过必要的限度,这个限度又在哪里呢?我国法律规定,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保护的利益应该大于损害的利益。例如,张大壮救了孩子的性命,要比给一个孩子造成脑震荡利益大。但是,如果一个人的性命换另一个人的,还算是紧急避险吗?
以命抵命行不行?
一天,大刘带着5岁的孩子去赶集,途中要经过一座桥,桥下是一条大江。赶了一天的集,等月亮爬上天空,父子俩疲惫地走在回家的路上。可是不幸的事很快发生了:快走到桥中央的时候,忽然从后面无声无息地窜出一个蒙面大汉,手里拿着刀,嘴里喊着:“要想过此桥,留下买路钱!”
大刘一着急,就背着孩子跳到江中,想渡江避难。但是江很宽水流又很急,大刘带着孩子累了一天,实在没有力气支撑下去,如果不把孩子丢掉,两人肯定同归于尽了。不得已,大刘舍弃了孩子,渡过江安全逃离了。大刘的行为是不是紧急避险呢?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所有人的生命都是等价的,紧急避险一般情况下不得以牺牲他人的生命为代价。但如此一来,大刘不能抛弃自己的孩子独自逃命,也就落得个父子俩一起双双毙命于江中的下场,这是大家想要看到的结局吗?肯定不是。在国外,还有“均衡说”,衡量两个行为得到的利益,只要牺牲的合法利益不大于所保护的利益,这种行为就可以算紧急避险。
也就是说,在大刘父子面临同被淹死的危险情况下,与其两人都被淹死,不如舍弃孩子保存大人,也是在情理之中的,他的行为应该视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当然,这种紧急避险在实践中不应该扩大,否则容易造成社会混乱。
为什么紧急避险能广泛地被社会所接受呢?这可以从“紧急时无法律”这一古老的格言中得到体现,它的意思是说:人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
也许,这样的行为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可是,正如法国法学家卡斯东·斯特法尼所说的:“刑法既不强迫人们做出牺牲,也不将英雄主义强加于人”。当面临一颗即将在你身边爆炸的炸弹时,法律不能要求你去把炸弹抱在怀里,牺牲你的命来换取更多人的生命;如果你一脚把炸弹踢开,法律也不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你,这是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法律以人性恶为根本出发点,只能通过严格的程序来规制人们的行为,而不能将法律构建在对高尚道德情操的信赖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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