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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法治-华尔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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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6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上一篇专栏《现代社会中政府到底该如何作为?》中,我们已经知道,哈耶克并不主张现代社会中的政府要无为而治,而是主张政府在建立和维系市场经济运行的抽象规则和法律制度建设上要有所作为。现在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什么是法治?如何才能建立一个法治社会?

在2005年发表在《文汇报》的“市场深化过程与中国社会法治化的道路”一文中,笔者曾经指出:要在中文语境中较精准地理解“法治”概念,首先要弄清英文中的“the rule by law”和“the rule of law”这两个概念及其二者的联系与区别。“The rule by law”只能被翻译为“依法而治”和“用法(律)来治(理社会)”,因而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只有“the rule of law”,即“法律的统治”和“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才是我们所理解的“法治”、“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在德文中为“Rechtsstaat”)。
概言之,尽管“the rule by law”和“the rule of law”可以同被翻译为中文的“法治”,但二者是有着重大区别的。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内涵着法律仅为主权者(the sovereigns──主要是君主和一个国家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统治者)进行社会统治和控制的一种工具,并因而也潜含着这样一重意思──主权者永远高于法律;而后者则内涵着“法律之下人人平等”(即“Equal Justice Under Law”)的意思,这才是我们国家未来所要的真正“法治”。

阅读全文:
http://cn.wsj.com/gb/20110916/WES072757.asp

限于版权故不全文转载
发表于 2012-3-23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哈耶克并不主张现代社会中的政府要无为而治,而是主张政府在建立和维系市场经济运行的抽象规则和法律制度建设上要有所作为”

当然。现代政府的责任是在行政上为人民提供便利,在经济和法治上为人民提供公平的规则。而在国际上,现代政府的责任是在军事和科学发展上保持一定优势,在经济和行政上保持适当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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