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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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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9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想必这两项罪名大家都清楚。举个例子,大家说该怎么判?
    A作为一个成年人,某日醉酒或者超速驾驶机动车,撞死一路人。A究竟触犯了哪条?
分析,首先A是一个成年人,有自己的思考能力,也知道醉酒驾车或者超速会存在安全隐患,但是因为自己存在侥幸心理,结果撞死了人。。按照这个说法,A应该是在知道存在安全隐患的条件下去撞了人。也就是说,存在故意之嫌。
    交通肇事罪为什么处罚比较轻,因为它的出发点的当事人无意识,非自己意愿的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肇事者本身没有严重过失。
    A若说自己撞人不属于自己主观意愿的话,那么可以举一个例子,B用刀捅进一个人的胸口,结果这个人不治身亡,B后来说自己主观上没有意愿要捅死他,但是因为自己没有拿捏住捅进去的深度而刺破了他的心脏导致其死亡。这难道要判过失伤害吗?
发表于 2009-8-20 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应该属于故意杀人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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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0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萧楠 于 2009-8-20 20:40 编辑

刀子和车的性质不同
刀子天生就是凶器
拿刀杀人就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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