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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谋杀”了孕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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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5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谁“谋杀”了孕妇?
李  峥/文
不管是在电视、电影上还是平时的生活中,我们¾常会看到、听到医生这样问孕妇的丈夫:“孕妇现在难产,只能保住一个人的生命,保大人还是保孩子?”如果需要做手术,还会给家属张手术单,上面写明手术的风险、如果出了事责任由Ë承担之类的条款,让家属决定是否做手术。把孕妇和孩子的命运交到了家属的手里,这么做是否妥当呢?
拒绝签字引发的悲剧
2007年11月21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医院,一名孕妇因感冒发烧多日被丈夫送进医院。孕妇先被送到呼吸科,经检查发现其肺部感染、心脏衰竭、全身水肿、体内缺氧,已经处于半昏迷状态。而且孕妇怀孕41周,属于过期未生的,这种情况很危险。可喜的是胎儿还有心跳,但需要马上进行剖腹产手术,才可以保住胎儿,也可以减轻孕妇的负担。所以,医院立即将她转到妇产科准备剖腹产。
但是孕妇身无分文,面对这种情况医院决定让她欠费入院治疗。当时动手术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了,但是,当医生让丈夫在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时,丈夫竟断然拒绝。医生、护士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为了让他签字,甚至许多病人及家属都出来相劝。一名病人当场表示:如果他签字,立即给他一万元钱。
然而所有的口舌都白费了,丈夫自言自语地说:“她只是感冒,好了后就会自己生了。”过一会,他又放声大哭:“再观察观察吧”。众人百般劝说无用,最后他在手术通知单上写:“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而医院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后,得到了指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抢救了3个小时后,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看到妻子真的死了,丈夫当场大放悲声,说要签字给妻子手术。一个22岁的生命就这样去了。
这件事在全国掀起了轩然大波,很多人认为医院和丈夫要对孕妇的死负全部责任。但似乎医院和丈夫的说法都在推卸责任,那么,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医院能强制做手术吗?
先来看医院,很多人把焦点集中在丈夫不签字就不能做手术的问题上,认为即使丈夫不签字,在病人生命危急的时候医院也应该主动救人,而不能拘泥于条款。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怎么能见死不救呢?原来,在医生头上有个“紧箍咒”。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进行手术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并且让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如果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只有在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没有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时,医院才能自己决定是不是给患者做手术。
当时的情况是怎么样的呢?在孕妇神智清醒的时候,医生曾征求她的意见,问是否要做剖腹产手术?她摇摇头,并指着丈夫,让丈夫来决定。而医院已经及时做好了手术的准备,只等丈夫签字,但丈夫却死活不签。在“守法” 与“救死扶伤”的两难中,医院不敢“违法”进行剖腹产手术。
人们质疑医院违背了救死扶伤的医学伦理,但如果理性地思考一下,医院的做法无可厚非。在整个过程中,医院说明了患者情况,患者家属有权同意或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而医院必须尊重家属的意见,这是病人的知情同意权,不能被剥夺。如果医院不顾家属的意见强制治疗,会导致医疗权力的滥用。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更无法保护患者的权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手术医生的刑事责任。
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就有关于患者自主权的激烈争论。病人的生命健康权是第一位的,但如果没有自主权,生命健康权就没办法保障。试想,如果医生有强制治疗权,为了获得高额的治疗费,却置手术风险而不顾,那将多么可怕,所以比起生命健康权,必须更注重保护病人的知情自主权。
孕妇的命运谁做主?
产妇难产时,孕妇和胎儿不能同时保全,这时,保大人还是保孩子,谁来做主?谁说了算?询问丈夫、丈夫签字,是让丈夫决定妻儿的生死吗?这种做法妥当吗?
先看孕妇和胎儿谁应该活下来?孕妇有生命权毋庸置疑,但胎儿呢?我国法律规定胎儿从出生时才享有独立的人格,也就是说,出生后活着的才能称为“人”。所以,万一发生危急情况,孕妇的生命权放在第一位。
在这种情况下,丈夫也是没什么选择权的,虽然生育权是夫妻共同享有的,但妻子的生命权重于生育权。而婚姻只在夫妻之间产生一定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产生某些法定的权利义务,如同居、相互扶助等,并没有授予丈夫对妻子生命的处分权。
在孕妇和胎儿不能同时保全的两难情况下,丈夫如果选择了胎儿,很可能剥夺妻子的生命,这可是犯罪行为。所以,丈夫无论在不在医院的意见书上签字,医生都必须首先保住妻子的生命,不应放弃对产妇的尽力抢救。如果丈夫选择保小孩而医生也这么做,结果导致产妇在失去最大抢救机会之后死亡,就要同时追究丈夫和主治医生的责任。除非孕妇已经没有生存的可能性,或者这种可能性很渺茫,丈夫和医院才能选择保全胎儿。
当然,比丈夫和医生更有发言权的是孕妇本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权按自己的愿望决定是否生育,不受丈夫或其他第三者的强迫、干涉。孕妇当然可以自己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保全胎儿,但必须是孕妇在毫无外力的影响下,亲自做出的决定。
通常,这个选择Ë都难以做出,医院长久以来形成一种习惯,就是把选择的权利赋予孕妇的家属,例如丈夫。但生命健康权不存在转让和他人代替行使的问题,因而由丈夫决定产妇的生命权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基础。
如何保证孕妇的权利?
况且,把选择权交给丈夫还有一定的风险。有人说,万一丈夫和妻子关系不好,在这种情况下,趁机选择胎儿、放弃妻子,这不是谋杀吗?家属不签字、患者就会面临死亡,就像有人把亲属送进精神病院,不签字病人就无法获得自由一样,家属的权利是否过大,怎么制衡呢?
医院具备知识、经验,能够对患者做出科学的判断。而患者则不一定能认识到病情,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所以,应该有一个程序来确保最科学的治疗方案。如果医院按照程序做了,就不应该让他们承担法律后果。但这个决定必须由一个机构来作出。美国把这种权利赋予了法院,但只限慢性病人。法院有权决定医疗设备的撤除,是否放弃抢救等。但这个权利绝对不能给医生,否则后果太可怕了。
悲剧的发生总是留给人们无尽的思考,如何完善医疗制度是这个悲剧抛给大家的问题。我们希望人们吃一堑长一智,教训已经有了,就不要再失去更多人的生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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